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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枪案件找不到枪支可否定罪? ——对一宗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件的证据分析

时间:2014-09-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黎肇某,男,24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肇庆市端州区人,2011年9月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端州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黎有某,男,29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肇庆市端州区人,2011年9月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端州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案件事实

2009年7月18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黎有某与被害人文周某因砸烂玻璃问题发生争吵,犯罪嫌疑人黎有某叫黎肇某在其家中拿来一把以火药为助力发射钢珠的散弹枪到肇庆市端州区睦岗镇蕉园一村祠堂前空地上,犯罪嫌疑人黎肇某持散弹机对被害人文周某开枪射击,造成文周某左侧手臂、胸部等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射击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黎肇某使用的枪支是一把以火药为助力、发射钢珠的散弹枪,使用前该散弹枪存放在犯罪嫌疑人黎有某家里,黎肇某在作案后已将该枪丢弃毁灭。

分析意见

被告人黎肇某、黎有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种意见认为:该案由于无法找到枪支,认定涉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定罪处刑。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找回涉案枪支,但在涉枪问题上,不仅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还有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足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涉枪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分歧的焦点在于对案件证据的认知与判断,涉枪案件是否一定要找到枪支才能定案,找不到枪支能否定案呢?我们办案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从种类上划分共有七大种类。枪支只不过是证据七大种类中的“物证”类证据,任何案件,光凭单一证据是无法定案的。而本案在证据上遇到的问题,是犯罪嫌疑人黎肇某作案后将枪支毁灭没法找回成了客观事实。但在使用枪支问题上,既有被害人文周某陈述是犯罪嫌疑人黎肇某开枪打伤其身体的材料,又有目击证人现场看到是黎肇某开枪打伤文周某的证言,更有被告人黎肇某、黎有某供述购买枪支的经过、试验枪支的过程、藏匿枪支的地点、使用枪支打伤文周某的情况交代材料。既有法医对被害人文周某身体是火器致伤的鉴定材料,又有在现场收集到的弹杯、弹珠等物证和省公安厅对这些物证的鉴定材料,以及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这些证据既有直接证据,又有间接证据,证据与证据之间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是完全可以证实被害人文周某因身体上的伤是被黎肇某用以火药为动力的散弹枪开枪致伤的。

综上所述,黎肇某作案后为逃避罪责毁灭了作案工具,但从现有证据材料看,所有证据均经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查证属实,证据是确实充分的,证据与证据之间没有任何矛盾,所有证据共同指向证实犯罪嫌疑人黎肇某开枪打伤文周某身体的枪支是一支以火药为助力的霰弹枪。因此,认定犯罪嫌疑人黎肇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黎有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私藏枪支罪,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