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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时间:2016-09-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陈建新、莫爱珍案行贿一案经二次抗诉后终获得公正判决

最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陈建新、莫爱珍行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使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维护了法律权威,彰显了公平正义。

基本案情

2005年2月,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原中国银行肇庆分行诉广东省丝绸公司肇庆市公司欠款一案,拍卖广东省丝绸公司肇庆市公司一宗占地面积76671.63平方米的地产(以下简称丝绸度假村地产)。陈建新、莫爱珍从时任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中心副主任、城区征地办公室副主任的梁浩仁(已判刑)处得知上述消息后,为竞得该丝绸度假村地产,提出竞买价不能高于600万元,否则,不参与竞买。若能低于600万元竞得的,可给予梁浩仁、梁某荣回扣,并许诺给予梁浩仁、梁某荣100万元作为活动经费。

2005年4月,为使丝绸度假村地产由广东中旺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和压低评估价格,陈建新、莫爱珍通过行贿,利用梁浩仁、梁某荣的职务便利出具函件改变拍卖土地评估价值,并串通评估师使丝绸度假村地产的实际76671.63平方米面积按22000平方米进行评估,作出宗地整体市场评估价格为人民币680万元,建议拍卖价人民币540万元的评估报告。该地产的拍卖工作也依据梁浩仁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建议由广东中旺拍卖有限公司负责。此时,陈建新授意莫爱珍与梁某荣签订合作投资协议,该协议约定给付梁浩仁、梁某荣丝绸度假村地产20%的利润作为好处费。

2005年5月4日,陈建新、莫爱珍以活动经费的名义再次支付梁浩仁94万元行贿款。随后,梁浩仁串通广东中旺拍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郑某,为陈建新、莫爱珍成功竞得丝绸度假村地产设定条件,使莫爱珍作为唯一竞买人以436万元成功竞得该丝绸度假村地产。

2009年4月至9月,陈建新、莫爱珍将丝绸度假村地产以人民币2580万元转卖给李某才,扣除其竞买该地产所花费的各种费用后,陈建新、莫爱珍在转卖丝绸度假村地产的过程中共获取不正当利益2130.92万元。根据在拍卖前莫爱珍与梁某荣签订的协议,给付了梁浩仁、梁某荣人民币共计390万元。2012年3月26日,梁浩仁、梁某荣得知检察机关调查此事,怕事情败露,与陈建新商量后,由梁某荣经手退回100万元给陈建新帐户。

第一次抗诉,发回重审

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上述犯罪事实认定陈建新、莫爱珍构成行贿罪,于2013年4月24日向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2月20日,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陈建新、莫爱珍通过参与竞拍获得土地权利并无不当,……指控获得的土地收益违法,并以数年后的土地溢价作为的违法所得金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陈建新、莫爱珍给予梁浩仁的所谓“活动经费”94万元,扣除合法开支的13.08万元拍卖佣金,其余80.92万元均应认定为行贿款……陈建新、莫爱珍基于梁浩仁、梁某荣拥有的20%股份,在2009年支付了390万元,该款项是梁浩仁、梁某荣获得的贿款;由于分享股份是梁浩仁、梁某荣提出的要求,被动承诺,不是出于的主动,且也没有按收益的20%足额给付,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这一行为不是行贿”为由,判决陈建新犯行贿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莫爱珍犯行贿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端州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新、莫爱珍行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端州区法院对被告人陈建新、莫爱珍的判决书在认定行贿数额和认定获取不当利益以及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属于量刑畸轻,遂对该案提出抗诉意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了抗诉。经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端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次抗诉,获得支持

端州区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再次作出一审判决,追加认定了陈建新、莫爱珍基于与梁浩仁、梁某荣约定的20%股份而在2009年支付了390万元为行贿,但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陈建新、莫爱珍通过梁浩仁等人操纵拍卖获得的土地在转卖过程中产生的2130.92万元为不正当利益,认定陈建新、莫爱珍违法所得为124万元。据此判决陈建新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莫爱珍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陈建新、莫爱珍的违法所得一百二十四万元。

端州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建新、莫爱珍事先与梁浩仁、梁某荣等恶意串通,通过梁浩仁、梁某荣行贿并由二人向郑某、李某等人行贿,以蓄意制造流拍、降低评估面积的手段,使莫爱珍以436万元竞得丝绸度假村76671.63平方米的土地,应当认定陈建新、莫爱珍是通过行贿操纵拍卖而非法获取丝绸度假村地产。陈建新、莫爱珍于2009年将该地产以2580万元转卖他人,扣除其竞买地产所花费的费用后,在转卖过程中直接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为2130.92万元,属于非法收入,应当予以追缴,上交国库。但端州区人民法院在发回重审后,作出对被告人陈建新、莫爱珍的判处书中只认定没收陈建新、莫爱珍的违法所得124万元。端州区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建新、莫爱珍违法收益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判处没收梁某荣退还陈建新的100万元,以及追缴陈建新、莫爱珍违法所得数额2130.92万元为由再次对该案提出抗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了抗诉。

正义之锤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后,认为陈莫新、莫爱珍通过梁浩仁、梁某荣等人的违法行为压低丝绸度假村地产的拍卖底价,再通过参与竞拍以不合理的低价获得了丝绸度假村地产,其后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及进行开发的情况下,将丝绸度假村地产转卖获利。认定陈建新、莫爱珍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丝绸度假村地产76671.6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增值部分共计2580万元,在扣除投入拍卖费用436万元及佣金13.08万元后,剩余2130.92万元均为二人的不正当利益,应当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支持了端州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由于二审期间,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罪量刑中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发生变化,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陈建新、莫爱珍的量刑,依据新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调整。2016年7月7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建新、莫爱珍行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陈建新、莫爱珍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及“没收陈建新、莫爱珍的违法所得一百二十四万元”。判决陈建新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判决莫爱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梁浩仁退还给陈建新、莫爱珍的贿赂款一百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陈建新、莫爱珍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2130.9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陈建新、莫爱珍行贿一案,从端州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到提起公诉、一审判决、依法提出抗诉,再到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终审判决,历时四年多,最终使被告人陈建新、莫爱珍行贿犯罪受到了应有的刑事追究,同时也依法追缴了行贿犯罪分子所取得的违法利益,为国家挽回了巨额损失。该案的终审判决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敢于监督、追求公平、维护正义的执法理念,也体现了上级司法机关敢于纠正错误,依法作出处理的勇气和决心,从而维护了法律尊严,促进了司法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