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肇庆彩印厂四名领导侵占集体资产被判刑
原肇庆市玉叶包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玉叶集团”,是集团所有制企业)总经理兼副董事长岑某某、党委书记林某,以及玉叶集团下属的肇庆市玉叶印刷有限公司(简称“玉叶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副总经理赵某某、车间主任刘某某共同侵占单位财产,涉案金额高达285万多元。近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林某、岑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四名被告人一年十个月到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对岑某某、赵某某、刘某某适用缓刑,并追缴本案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肇庆彩印厂是原肇庆市端州区经济委员会于1991年批准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94年肇庆市端州区政府批准成立玉叶集团后,彩印厂归属玉叶集团管理。因经营管理不善,肇庆彩印厂拖欠巨额债务。为重组产权,盘活企业资产,1998年12月,端州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批复同意肇庆彩印厂转制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1999年3月,为引入民资,盘活有效资产,调动企业经营者积极性,肇庆市彩印厂进行了第一次改制。本次改制是通过企业经营者购买部分企业股份组成新公司的形式进行。彩印厂以12台机械折价247万元出资组建玉叶公司,占股60%。另外40%股份优惠后折价79万元转让给被告人钟某某(因病于2015年死亡)、岑某某、林某、赵某某、刘某某等五人分别持有。其后,该五人实际只筹集了14万元支付了部分购买股份的款项。尚欠的65万元,彩印厂将欠端州区财政局的65万元债务转由该五人个人承担。之后,五被告人利用担任玉叶公司要职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交易方式套取公司公款,然后用套取出来的公司公款归还了该五人向端州区财政局所借的65万元个人借款。
2002年,经肇庆市端州区区委、区政府同意,肇庆彩印厂进行第二次改制。彩印厂以180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钟某某、岑某某、林某、赵某某、刘某某五人及新增股东邓某某出卖机械24台,该六人再以机械设备入股。被告人钟某某、岑某某、林某、赵某某、刘某某五人应付购买股份的资金为160万元。在这次改制过程中,被告人钟某某等五人以个人名义向端州区财政局借款50万元,从套取公款的刘某某私人账户中一次性取出51.5万元,岑某某向其同学借款22万元。之后,五被告用玉叶公司的货款归还了财政局的个人借款50万元,以及岑某某向其同学的借款22万元。
2005年,彩印厂进行第三次改制,将剩余的集体股份完全从企业中退出。被告人钟某某、岑某某、林某、赵某某、刘某某等五人购买该部分剩余股份共需支付75万元。但实际上,五被告并未出资也未筹集资金,而是故技重施,利用他们在玉叶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力,全部用玉叶公司的货款或资金支付应由个人缴交的股金。
肇庆彩印厂通过1999-2005年的三次改制,原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股份全部由私人持有。被告人钟某某、岑某某、林某、赵某某、刘某某等五人合计共同侵占集体资产280多万元,以极小的代价占有了一家集体企业,实现了“空手套白狼”的非法创富目的。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贪图钱财终要负出法律代价。钟某某等五人侵占集体企业资产的行为经知情群众提供举报线索,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决定进行立案侦查,并先后对钟某某、林某、赵某某、刘某某等四名涉案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对岑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该案在侦查和法院审理期间,岑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本人及其亲属先后向司法机关退出其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林某拒不到庭,被抓获归案后仍拒不认罪,拒不退赃。被告人钟某某在法院审理期间因病死亡,法院对其裁定终止审理。本案经端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均认定五名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如上判决。
检察机关对该起侵吞集体资产犯罪行为的查处,有力保障了集体资产安全,维护了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管理制度的不健全,监督制约的不到位,为那些私欲膨胀、潜心钻营的犯罪分子提供了非法牟利之机。钟某某、岑某某、林某、赵某某、刘某某等五人,身为集体企业领导,本应为集体谋福利,为企业谋发展,但他们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管理上的漏洞,大肆侵吞集体资产,逐步将集体企业占为己有,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终于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