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编 签发人: 何文强
贪图小利运输私烟,被捉获刑追悔莫及
从广西运输一车走私香烟到广东能获得几百块酬劳,不少人为了赚取运费,铤而走险,帮他人运输走私香烟,最终被法院判处了刑罚。
陈某天,男,1986年出生。2015年6月3日,陈某天和“阿牛”(在逃)受绰号“火鸡”(在逃)指使,驾驶一辆粤B牌小汽车从广西将一批非法走私的香烟运去深圳,“火鸡”承诺事成后给予陈某天500元人民币作为酬劳。同年6月13日,陈某天伙同“阿牛”在广西将非法走私的香烟装载完毕后,在其他同伙的对讲机遥控指挥下将香烟运输到深圳。公安干警在广肇高速白土收费站处将陈某天抓获,“阿牛”弃车逃跑。公安干警在该车上查获555(硬GOLD)牌香烟1250条、红双喜(硬上海专供出口)牌香烟750条,经鉴定为非法走私香烟,共计2000条,价值245200元。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6日对陈某天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陈某天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运输香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产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处陈某天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产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而为期提供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陈某天为他人运输走私香烟,被以非法经营共犯追究刑责,既打击了非法经营犯罪,又有利于维护市场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