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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有罪 容留他人吸食也有罪

时间:2017-04-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端州检察情况反映
2015年第48期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编            签发人:何文强
 贩毒有罪  容留他人吸食也有罪

——任某某在商铺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判刑

任某某,现年41岁,在肇庆市端州区梅庵路某商住小区商铺负责打理一家公司,平常最爱在深夜呼朋唤友到其公司中喝酒聊天。久而久之,臭味相投的一群“毒友”把任某某的公司当成了相聚的场所,有时在深夜时分就相约到其商铺内吸食K粉。近日,端州区人民检察院对任某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查,任某某所管理的商铺原是其朋友的物业,2014年3月开始借给任某某使用。任某某利用商铺开了一家公司,无具体业务,商铺就用作日常招待朋友喝酒聊天。由于任某某自己有长年吸毒史,所交的朋友大部分也是“毒友”。任某某的商铺位置在深夜相对僻静,不易被发现。这里也就成为任某某和朋友们相聚吸毒的固定地点。任某某觉得,吸食少量毒品不是犯罪,没什么问题,所以并没有对朋友们的这种行为进行阻止。2015年4月8日晚,任某某回到商铺,看见商铺内有几个人在吸食K粉,桌面上还摆放着一只装有毒品的胶碟和一支塑料吸管,便也在坐在一旁加入了吸毒的队伍。4月9日凌晨,公安机关在行动中将任某某和正在商铺内吸毒的人员一举抓获。

检察机关将该案移送法院起诉后,端州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容留多人在其管理使用的商铺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任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任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此外,该案中被抓获的五名吸毒人员因吸毒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及责令社区戒毒。

检察官提醒:“毒品猛于虎”。众所周知,贩毒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但对容留他人吸毒也涉嫌犯罪并不太了解,当触及犯罪时已后悔莫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即使自己不参与吸毒,但允许他人在自己家中或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吸食或注射毒品,情节严重的,即涉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毒品犯罪对社会、家庭,甚至吸毒者本人带来很大的危害性,应当严惩不贷,打防并举,标本兼治,远离毒品,努力共建无毒社会。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