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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抢得一元钱也要承担牢狱惩罚

时间:2018-08-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导语:

物价飙升的时代,“一元钱”实算小钱,买不到一瓶350ml的普通矿泉水,也买不到一只鲜美的冰肉大包。可在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面前,“一元钱”却是决不可忽略不计,忍步退让的。但凡有人以身试法,必得法律制裁,绝无姑息。

案情:我只要钱,一元钱也要

2017年12月20日晚10点,人潮退散的某路口,有名男子仍在兀自徘徊。

不久,一名年轻独行的女子闯进他的视线。他似狩猎般悄然打量毫无防备的姑娘,突然大喊一声,朝她冲去,用一把折叠刀将她死死钳制住,问道:“有没有钱?”

女子惊恐着翻遍背包,却只翻出一台手机及一元钱现金。男子抢过那一元钱现金,留下一句“我只要钱”,便匆匆离开了现场。

经查,该男子姓李,自山东流落至肇庆,居无定所无业无亲。案发之时,李某饥饿难耐又身无分文,就萌生了抢劫他人钱财的歹念。事后,李某用抢来的一元钱买了两个馒头充饥。

法理:遭遇虽可怜,触法必追究

李某饥寒交迫萌生歹念,虽亮刀具却未实际伤人,虽是抢劫却只劫得“区区”一元钱,他是否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其他法定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立法没有对抢劫罪的数额起点作限制性规定。这是因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是侵犯财产类犯罪中社会危险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抢走公私财物的行为,就符合抢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不论抢劫数额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

因此,李某是否构成抢劫罪,与其抢的是“一元钱”还是“亿元钱”没有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但是否适用这一情形,必须结合案情考虑。

本案中,虽然老李最终只抢到了一块钱,但这并非其所期待的结果,并不能因为其实际抢得一块钱便认为其行为显著轻微。相反,老李是出于想不劳而获的心理实施抢劫,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折叠刀这一工具,如果被害人反抗,有可能会造成伤亡的犯罪后果,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端州区院经过对该案的审查,认为本案符合起诉标准,以被告人李某构成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李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情理:个人悲情,不是伤害他人的理由

人生在世,各有幸与不幸。自我的不幸与悲情,不应成为自我催眠与宽恕的理由,更不应变成我们伤害他人的借口。

岁月跌宕,自有起起伏伏。身处逆境更应遵规守法,自觉自强,不应自我放任,自甘堕落。善就是善,恶就是恶,善行收获善意,恶行自食恶果。

通过本案,我们应当意识到:我们每个人都应通过辛勤的劳动或其他合法活动来取得生活来源,如若心存歹念,哪怕只是抢得“一元钱”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外,女士夜间独自出门要格外小心,遇到险情要机智处理,注意保护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