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单位)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主要职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主要职责有:(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2.机构情况。2015年末本院设政工科、反贪污贿赂局、办公室、侦查一科、侦查二科、职务犯罪预防综合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渎职侵权局(下设技术科、综合科、侦查科)、监所科、举报控申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案件管理中心等13个内设机构,司法警察大队1个下设机构,黄岗检察室1个派出机构。比去年没有增减。
3.人员情况。全院政法编制60人,行政事业编制7人。2015年末实有财政供养在职人员61人(政法编制54人,行政事业编制7人);离休人员1人,退休人员14人,检察辅助人员10人,临工16人。
2016年预算拨款合计1,55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55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07万元,项目支出450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269万元,主要因为人员工资调整、项目变化等。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7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支出75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1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30万元,主要用于购置执法执勤用车。
三、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端州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存款利息收入。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款)国家赔偿费用支出(项):指用于国家赔偿方面的支出。
(五)、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本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六)、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指本单位用于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发生支出以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出。
(七)、公共安全(类)检察(款)公诉和审判监督(项):指本单位用于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对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
(八)、公共安全(类)检察(款)其他检察(项):指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九)、社会保障和就业 (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端州区人社离退休干部部门统一管理的本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十)、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约 20 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
(十一)、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纳入端州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本单位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