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提起的程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端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全部诉讼请求获一审判决支持,认定程某某非法向市政污水管网排放污水,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处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13875元,并承担鉴定评估费。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所有判项均已生效执行。
案情经过
2021年1月至4月,被告人程某某未经许可无证经营五金件作坊,加工过程中非法向市政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经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其所排放污水中的铬、铜、铁含量严重超标,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全面维护生态环境,我院拟对程某某非法排放污水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院公益诉讼检察干警发现,刑事案件证据材料中,未包含污水被非法排放到市政管网后的具体流向资料。为全面评估程某某非法排放污水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情况,我院公益诉讼干警向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案发现场及周边区域的的污水管网流向图,并积极与肇庆市住建局渠网中心工程师取得联系,在工程师的大力支持下,以案发现场为起点,结合污水管网流向图,对非法排放到市政管网的污水进行实地流向跟踪,为明确被告人作案期间污水走向及污染环境的程度提供重要技术参考依据。
同时,针对程某某家中经济困难,且其被羁押期间,由配偶独自抚养3名幼儿的情况,一方面,我院公益诉讼检察干警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费用普遍较高的问题,与聘请的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进行充分沟通,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评估鉴定技术规范,向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的工程师提供完整充分的评估鉴定基础材料,将评估鉴定费用尽可能地降至最低,有效减轻被告人及其家属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办案人员积极充分协调,加快办案进度,结合程某某对犯罪行为的坦白悔罪、认罪认罚等情况,就程某某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全面审查,对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依法对其取保候审,缓解其家庭压力,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取得良好的办案成效。
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令责任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充分发挥检察办案的警示教育作用的同时,因案施策,以人为本,综合被告人家庭面临的困难进行研判,在法律框架内为被告人及其家庭给予合理有效的帮助,充分体现检察温情,实现了检察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