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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有一种盗窃,叫“拉车门”

时间:2024-08-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夜深人静时,

他游荡各停车场,

不砸车窗也不撬车门,

只需要轻轻对着车门一拉,

如同“开盲盒”一般刺激。

刹那间,车主的财物便不翼而飞!

殊不知,这种盗窃行为是违法行为。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黄某因为手头缺钱,多次在不同地点采取随机“拉车门”的作案方式进入汽车内实施盗窃,共盗窃了人民币1520元。端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终以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经审理,端州区人民法院以黄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在本案中,黄某二年内盗窃三次,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提醒

在生活中,类似通过“拉车门”作案方式实施盗窃的案件屡见不鲜,不法分子专门以停放的车辆为盗窃目标进而实施盗窃行为。检察官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切勿在汽车内存放贵重财物,停车后务必检查车窗门锁是否关闭,锁车后尽可能再三检查,同时尽可能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或者有监控探头的地方。今后,检察机关也将进一步加强对涉车盗窃案件的打击力度,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审:郑荧敏;一校:王诗妍

二审:郑 怡;二校:刘贻锦

三审:黄洁娴;三校:何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