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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入户盗窃不可取,触犯法律可真“刑”!

时间:2024-08-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回顾

2023年2月某日,被告人林某步行去到肇庆市端州区某居民楼,用随身携带的铁丝撬开锁进入房内,盗走夏某放在卧室内的现金人民币5100元。

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5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端州区人民法院以林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在本案中,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随身携带的铁丝撬开锁进入房内,盗走被害人夏某放在卧室内的现金人民币5100元,属于“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故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生活中不少人认为“小偷小摸”不算大事,殊不知,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即可构成犯罪。盗窃金额再小,也是违法行为。如果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则无论金额高低都属于犯罪。同时,检察机关提醒广大民众们:提高安全意识,出门或休息时切记关紧门窗,安装防盗设备,保护好个人财产!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审:郑荧敏;一校:王诗妍

二审:郑 怡;二校:刘贻锦

三审:黄洁娴;三校:何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