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都快坐完牢了,怎么还让我缴纳罚金?”端州区看守所在押人员林某在接受教育谈话时向检察官提出疑问。
“坐牢”=“抵债”?其实并不是,这里存在明显的认识误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被法院判刑并处财产刑的案件,服刑与交罚金并不是二选一,人要服刑,该交的罚金也要交!
林某因犯赌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但入所以来,林某的罚金四千元财产刑未得到执行。端州区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官在工作中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发现林某的情况并非个例,且与其同案的冯某的财产刑罚金同样未执行完毕。
随后,驻所检察官分别约谈林某、冯某。在约谈过程中,其二人向驻所检察官提出同样的疑问:“什么是罚金刑?我坐牢了怎么还要交钱?”驻所检察官耐心对二人进行释法说理,告知罚金既是财产刑也是刑罚执行的重要一部分,同时积极履行财产刑也是罪犯真诚悔过的表现。如不履行,同样会成为“老赖”,要承担被惩戒的严重后果。经过教育谈话,征得林某、冯某同意后,驻所检察人员通过电话与其家属进行联系,阐明来意后其家属表示愿意帮其缴纳罚金。目前该罚金刑已执行完毕。
这是端州区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日常工作的一个缩影。近年来,端州区检察院借助驻所检察室全面掌握留所服刑人员情况的优势,把财产刑执行监督融入驻所检察监督。通过查阅留所服刑人员档案和日常谈话,了解其财产刑执行情况及财产情况,并向其宣讲财产刑执行政策。在发现罪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积极动员其主动履行,并将线索移送法院执行局。
财产刑执行监督与驻所检察监督融合式监督工作模式,既强化了对留所服刑人员的法律政策宣传教育,也进一步提升了财产刑执行监督质效。今后,端州区检察院将继续探索检察融合式监督新路径,助推检察监督在财产刑执行领域取得更大治理成效。
一审:沈豪钊 一校:钱枝放 罗熙衍
二审:苏小丽 二校:何志坤
三审:黄洁娴 三校:崔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