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罪犯“回家权”,是刑法明文规定拘役罪犯可以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但现实中因缺乏相关制度规范,存在执行难、监管难等问题,使这一条款在肇庆地区难以被有效“激活”,但最近,端州区检察院的一项新做法,令这一条款焕发了新的生机。
2025年3月21日,肇庆市端州区检察院成功办理了全市首例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的检察监督案件,依法保障正在服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廖某某“回家权”,维护拘役罪犯的合法权益。
廖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于2025年2月被交付至端州区看守所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廖某某因自己“醉驾”而身陷牢狱的情况深感懊悔。看守所管教民警、驻所检察官分别对廖某某开展教育谈话,倾听廖某某内心的困扰。
经了解,廖某某在肇庆担任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刚完成工商登记时,廖某某就因醉驾被判刑,但其名下的企业还有税务登记等重要手续未完成,前期洽谈的意向客户也未交接完毕,因此,廖某某十分担忧企业运营情况。
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是驻所检察官的职责之一。3月10日,肇庆市检察院出台了《肇庆市检察机关开展拘役罪犯“回家权”专项检察监督实施方案》,在了解廖某某情况后,驻所检察官快速落实专项检察监督方案,主动向廖某某普法,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回家”一天至两天。
在得知能够“回家”后,廖某某快速提交了申请,驻所检察官围绕廖某某申请的正当性、必要性及回家期间的社会危险性开展调查核实,并全面考察廖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经综合研判,端州区检察院向看守所发出建议函,建议准许廖某某“回家”一天,并严格落实对廖某某离所期间的监管,责令其按时返回。
鉴于廖某某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看守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在报请审批同意后,准许廖某某“回家”一天。“回家”的一天,廖某某办理好企业的税务登记,对其他经营事务进行了安排和交接,让企业得以正常运营。同时,廖某某也主动前往法院执行局,足额缴纳案件罚金,履行了财产刑义务。
重返看守所时,廖某某感慨:“通过依法回家一天,我更加深刻理解到自由的可贵。在余下服刑的日子里,我将以更积极的态度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该案是端州区检察院依法保障拘役罪犯在执行期间回家权的首次探索,作为全市首宗案例,有效提升了拘役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社会治理效能,贯彻了最高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理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检察实践。
一审:沈豪钊;一校:程 健
二审:区 彪;二校:禤维鑫
三审:郑 怡;三校:范忠平